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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个人破产”案例,背后详情你了解过吗?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 2019-10-12     二维码分享

214万余元债务,只需清偿3.2万余元,3年后即可恢复信用。这是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在10月9日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通报的平阳法院办结的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给外界的印象。“我欠了钱,就说自己没钱了,搞个破产,还一点钱,几年后又是好汉一条。”有人在看到法院的通报后略带调侃地和《华夏时报》记者说。

浙江某上市银行高管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单从对案件的报道内容来看,更像是单个案件,没有可比性,也不具备可操作性,只能就事论事分析看待,不能成为普遍行为。而记者向浙江法院系统进一步了解后获悉,所谓的“个人破产”、欠很多钱只需要还一点点钱,是误读,外界误解了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理解。

214万债务清偿3.2万

根据法院的通报,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调查,蔡某名下的财产,仅在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平阳法院副院长张美权介绍说,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裁定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立案后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对外发布债权申报公告暨..次债权人会议公告后,9月24日,平阳法院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次债权人会议。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郑重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据了解,本次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共4名,债权人一方在充分了解债务人经济状况和确认债务人诚信的前提下,经表决通过上述清理方案,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同时明确,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的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9月27日,平阳法院签发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该案得以顺利办结。

全国首例“个人破产制度”清理案件

温州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卫国说,平阳法院办结的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是.高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

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其中,温州市开展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作为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9月11日,温州中院联合温州市金融办通报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相关情况,公布温州中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施意见》。

陈卫国说,温州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方案有多项特色功能,如整个流程严格适用《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制度等基本破产制度;..探索自由财产、债务豁免、失权复权等个人破产中独有的制度理念;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和人文关怀;本案严格财产调查,充分保障债权人知情权、质询权,严格落实监督机制,将《实施意见》中有关防范逃废债行为的制度安排落到实处。


陈卫国说,温州法院先行先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期待以此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司法实践基础。


《华夏时报》记者还从当地法院获悉,温州法院自全面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以来,已对经过筛选的19件具体案件启动清理程序。

法院称“个人破产”是误读

对于温州平阳的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件,支持者和反对者皆声音众多,支持者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在应对例如地震等情况导致个人偿付能力严重下降,个人无法像企业一样申请破产免除债务,不利于个人重新安排和规划未来生活。反对者认为,个人破产中,若许可免责被滥用,有可能诱发恶意逃废债,诱发道德风险,损害破产程序的公平受偿。


浙江某上市银行高管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银行业认为此案是孤案,没有可比性,也没有可参照性。“确实因为情况困难还不出,一般会协商后拉长还款时间,5年变10年,10年变20年,都可以。”对方说,从此案件看,.终只需还总负债的1.5%,基本上银行都不大会同意,法院也不可能强制裁定。


对方说,一般金融机构放款前,就会对借款人的情况做详细调查了解,如果还款时故意隐瞒以逃避偿债,一旦被发现,制裁是相当狠的。“如果以后真的是没钱就可以少还或者不还,也可能会导致银行在放款的时候就嫌贫爱富。”


浙江省高院已经注意到温州法院的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引发的舆论关注度。浙江省高院宣传部门在和温州法院沟通了解后告诉《华夏时报》记者,“个人破产”的说法其实并不准确,法院的官方说法是“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高负债少还钱”更是外界的误读,首先当事人经济情况的确十分困难,当事人身患重病,已经到了要上机器的地步,“就算往死里逼也逼不出那么多钱”,法院人士用通俗的话语打着比方,而.关键的一点是,.终偿还比例1.5%即3.2万,是征得债权人的一致同意。“这一点如果忽略了,整个案件就撑不起来。”法院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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